根据美国联邦食品、药品与化妆品法律(Food, Drug and Cosmetic Act)的规定,任何人应当在美国市场销售医疗器械之前的90天,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递交510(k)申请,除非该器械的申请途径为入市前许可(Premarket Approval, PMA)或者510(k)豁免。
此外,所有与销往美国产品相关的企业,包括但不仅限于:生产商,合约生产商,灭菌站,进出口公司等,都需要根据21 CFR part 807的要求向FDA进行工厂注册(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)以及医疗器械列示(Medical Device Listing),所有美国海外的企业还需要同时告知FDA其在美国境内的美国代理人(U.S. Agent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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